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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江西自检证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8-09-17 浏览:0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管理,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第15号)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条例》,教育部(2006年第3号)和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自学考试试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函{2013}6号与实际工作,现印发给您。请遵守。

    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含一门课程)的考生应当建立考试记录,考生考试记录由省教育考试院管理。

    第十条应试学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成绩信息的收郑大自考报名网集、处理工作人员由省教育考试研究所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未经受过保密、纪律和操作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务。

    第十八条入籍考生从本省调往其他省、省继续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调动手续。省际调动考试由本省办理。教育考试院。

    (一)在我省修完一门以上课程(含一门)和转入其他省份的应试者,在取得省考试登记前,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二)考生可以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省级招生证件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并对移交的电子文件和登记表内容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名。江西省自学考试(NASFER)(附件3)。

    (一)外省考生来我省继续自学考试的,必须携带自学考试的转移(转让)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到省教育考试机构办理。由当地考试机构出具身份证和江西省自学考试录取证。对转入电子档案的信息和登记注册的内容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名。江西自学考试ORM(附件4)。

    (二)外省调来的考生按照我省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省级考试的课程和本省的考试科目的替换,按吾珥省。

    (三)调入我省的应届毕业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当取得5个以上专业及4个以上本科学历的合格成绩。

    第二十条省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将二月底至三月初十日、八月底至九月初十日的转学手续和三月二日至二月初十日的转学手续集中。九月的N天。

    考生持本人身份证、自学考试录取证等证件到第一自学考试登记点即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原大学自学考试登记点办理毕业申请手续。申请独立本科(或)自学考试的,必须提供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学术资格证书。

    2。县(市、区)入学考试办公室或者原大学自学考试登记点根据专业考试的规定,核实考生的相关证件以及是否已完成全部课程考试。计划和成果是合格的。对符合毕业手续的应试者,请核对《江西自考毕业生登记表》的内容,并签字确认。

    三。区、市入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对毕业生材料进行检查,并打印符合毕业要求的考生毕业证书。同时,应试学校也对毕业生人数进行统计。

    4。应试学校负责对研究所主要考试的研究生资料进行检查和整理。考生应当在江西省自学考试数字服务平台上核对成绩,在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省公章。教育考试院备案。

    5。市、县(区)的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要考试学校在集中考试核实过程中,应当将退考的原因通知考生本人,并设立《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名册

    第二十四条《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和考生个人各存一份。

    应试者申请毕业的第二十五次是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如果考生本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手续,他下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完成毕业考试后,应当按照教育部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及时归档电子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绩单的办理:应聘者出国时,应当自带入学证和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考试所办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考试管理规定中以前制定的《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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